近期新闻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 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 (试 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 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 (试 行)  》的通知

各分部、学院:
为加强国家开放大学考 试管理,严肃纪,规范对学生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总部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依据《办法》认定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在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操作如下:
1.成绩档案中记录违规类型
(1)被认定为“违纪”的,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涉事生的相关科目成绩代码栏中录入“-4”,系统中成绩名称栏自动显示为“违纪”,成绩分数栏自动显示为“0”。
(2)被认定为“******”的,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涉事生的相关科目成绩代码栏中录入“-3”,系统中成绩名称栏自动显示为“******”,国开***
成绩分数栏自动显示为“0”。
(3)被认定为“替”的,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涉事生的相关科目成绩代码栏中录入“-2”,系统中成绩名称栏自动显示为“替”,成绩分数栏自动显示为“0”。
(4)被认定为“扰乱试秩序”的,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涉事生的相关科目成绩代码栏中录入“-6”,系统中成绩名称栏自动显示为“扰”,成绩分数栏自动显示为“0”。
2.取消当次报各科目试成绩
教务管理系统中涉事生的涉事科目按照违规类型进行操作,其他科目在成绩代码栏中均录入“0”。
3.取消考 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
教务管理系统中涉事生的涉事科目按照违规类型进行操作,其他科目的形成性核成绩、终结性试成绩均在成绩代码栏中均入“0”。取消以往学期科目成绩的,分部须以书面文件上报总部,总部与分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同步进行操作。如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部教务部联系。
联系人:潘焦萍,联系电话:010-57519082。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9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学 生 试 纪 律 与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学 生 试 纪 律 与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国家开放大学试管理,严肃纪,规范对学生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 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课程终结性试、形成性核、学位英语试、单科课程试等试,其中课程终结性考 试主要包括集中在场进行的纸笔试和计算机试两种形式。
第 三 条 本办法中生是指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组织试的学生;试工作人员是指主、监、巡、试卷评阅、务管理和技术支持等考 试工作相关人员;违规是指生违反试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主要分为违纪、替和扰乱试秩序等四类。
第二章 试纪律
第 四 条 试开始前15分钟生凭准证(试通知单)、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进入规定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证(试通知单)、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左上角,以便监人员查验。无证或者证件不全的生不得参加试。
第 五 条 试时不允许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第 六 条 参加闭卷试的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参加非闭卷考 试的考 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和该试科目允许的相关资料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其它物品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 七 条 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如发现试卷不全、缺损、漏印、错印等情况,要举手向监人员报告。
第 八 条 生答题前,应在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指定区域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证号、学号、座位号等信息,字迹要工整清晰。禁止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外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或作其他标记。
第 九 条 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 生才能开始答题。
第 十 条 试开始 30 分钟后,考 生停止进入考 场。开考  30分钟后***生方可交卷离开场(有特殊要求的***试除外)。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场继续试。
第 十 一 条 生答题时只允许使用同一种颜色(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特殊要求的科目(如答题纸、作图等)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 十 二 条 ***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生。
第 十 三 条试期间***生应独立作答,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 生文具,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本人答卷,严禁夹带、换卷、替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 十 四 条 试期间考 生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场。
第 十 五 条 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人员收齐试卷、答卷并确认无误后,生按监人员要求离开场。严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试用纸带出场。
第 十 六 条 留******生应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生或人员接触。
第 十 七 条 考 生应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妨碍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场秩序,不得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 十 八 条 考 生不遵守***试纪律,不服从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试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 试;
(三)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 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做暗号;
(五)在场或考 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试秩序行为;
(六)使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准***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 场;
(八)留期间未经考 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生或人员接触;
(九)参加计算机试期间擅自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
(十)其他违反试纪律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 十 九 条 ***生违背***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 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 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设备;
(五)故意破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 试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证号、学号等信息;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
第 二 十 条 ***试期间或者***试结束后发现***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生实施了***试******行为,也认定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免试资格和***试成绩;
(二)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形成性***核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四)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试用纸带出考 场;
(五)考 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
(六)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第 二 十 一 条 ***试期间或者考 试结束后发现***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替***: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试;
(二)代替***生参加考 试;
(三)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笔迹相同;
(四)形成性***核由他人代做或笔迹相同;
(五)未参加***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
(六)其他应认定为替考 的行为。
第 二 十 二 条 ***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试秩序:
(一)***前窃取考 试试题、答案或将计算机***试试题拷贝带出***场;
(二)故意扰乱考 点、***场、试卷评阅场所等***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拒绝、妨碍考 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 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 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 场设施设备;
(六)其他扰乱考 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涉事***生该科目***试成绩。在涉事考 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违纪”。
第 二 十 四 条 被认定为“******”的,取消涉事考 生该科目考 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情节较重的,同时取消涉事***生当次报***各科目***试成绩。在涉事***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给予涉事***生停***一学年、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取消涉事***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一)组织、参与团伙******;
(二)***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向考 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三)***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接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涉事***场或***点全体***生成绩,其中有下列前两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对涉事***生按“******”进行处理:
(一)考 场纪律混乱,***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试******现象;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
(三)在考 点以外的场所参加***试;
(四)在非规定时间内参加***试。
第 二 十 五 条 被认定为“替***”的,取消涉事***生当次报***各科目***试成绩,停***一学年,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在涉事***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替***”。替***两次及以上的,同时取消涉事***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第 二 十 六 条 被认定为“扰乱考 试秩序”的,终止涉事***生本科目***试,取消其当次报***各科目***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在涉事***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扰乱***试秩序”。***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七 条 ***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 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总部收回证书并撤销学历。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试工作人员在***试过程中发现考 生实施本办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替***等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生用于******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违规记录作为认定***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含)以上监***人员或其他***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涉事***生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 二 十 九 条 ***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列相关行为的,应当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事***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对涉事***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 三 十 条 ***点汇总认定***生违规情况,经***点主***签字后报送分部,分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发布处理结果,并报总部备案。
第 三 十 一 条 ***生对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处理结果公布后 15 日内向分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生不接受分部的复核意见,可向总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总部复核意见为***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总部开展的“非集中式网络***试”和“手机***试”等特殊形式***试,其违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试***场纪律》《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试***生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 三 十 四 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负责解释。





辽公网安备 21080402111282号 Copyright © 2019 版权所有:辽宁开放大学鲅鱼圈分校 ICP备案号:辽ICP备190202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