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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鲅鱼圈分校开放教育奖学金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做好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员奖学金评选及发放工作,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省电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大开放教育建立奖学金制度,是按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大学的发展目标,并着眼于在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推进电大内涵建设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探索并构建具有开放教育特点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设立开放教育奖学金,对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完成学业,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校风、学分建设;对于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更多关注学生及学生的学习,促进学习模式的探索;对于增强电大系统凝聚力和学生归属感,提升电大的学校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奖学金是指由中央电大拨款设立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用于奖励省电大开放教育在读学员中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和金额将按照中央电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电大成立开放教育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省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校教务处、教学指导中心、督导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校教务处。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具有较强的利用各种远程教育资源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

3.原则上要求入学一年以上,已修完40%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已经获得过中央电大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奖学金时,需在原基础上再修完30%以上的学分。

4.学习成绩优良,在所属教学点比较突出。已修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第八条 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学习中善于合作、乐于助人,获得所在学校的相应奖励。

2.克服工学矛盾,学以致用,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在读期间获得所在单位的相关奖励。

3. 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者,不受名额限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中央电大每年发布年度奖学金工作实施方案,对当年的奖学金评审活动进行部署。

第十条 省电大按照中央电大的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依据本省办学情况将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发放给各市电大(学院),各市电大(学院)根据所得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省电大负责组织全省各开放教育教学点开展奖学金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辽宁省各开放教育办学单位按照中央电大和省电大的要求开展奖学金初评工作。

第十二条 开放教育学生个人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教学点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向省电大报送初审名单和材料及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省电大奖学金评审组对教学点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按中央电大下达的名额,等额确定候选人名单,评审名单在省电大网站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中央电大审批。

第十五条 省电大按中央电大规定时间向中央电大报送相关材料,并提交辽宁电大当年奖学金评审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中央电大最终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并会同省电大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教学点将中央电大颁发的奖学金和证书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将颁发情况及时上报省电大。省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省电大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接受学生个人举报,并不定期对获奖学生进行回访。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省电大评审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直至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的个人,省电大评审组有权收回荣誉证书和已颁发的奖学金,并责成所属单位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省各开放教育教学点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办学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措施,报省电大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电大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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