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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电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电大考试的质量和声誉,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现将《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单位组织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把考试工作具体落到实处。

鲅鱼圈区电视大学
2019年12月



附件:
1、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暂行规定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
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电大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根据当前考试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参加广播电视大学教育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一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扣除该科目考试所得分数的10%—30%:
1、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收录机、电子辞典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仍继续答卷的;
3、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的;
5、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教材、资料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违纪处理,取消当次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卷的;
2、在试卷或答题卡上故意填涂他人姓名、考号的;
3、传、接小抄交换试卷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在试题或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的;
5、强抢他人试卷的;
6、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答卷上做其它标记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的;
8、利用无线通讯等工具作弊的;
9、考试期间撕试卷或答题卡的;
10、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1、有《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获取得课程的全部学分,开除学籍:
1、扰乱考点、考场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准考证,由他人替考的(双方);
5、偷换试卷,涂改成绩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经指出不改正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违纪提供条件的;
3、提前泄露考试监考人员安排表的;
4、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5、监考人员监外不监内的;
6、所监考场有1/5以上学生带小抄,监考教师没按规定指出并做出处理的;
7、提示或暗示考生与答案有关内容的;
8、监考人员对违纪考生不及时处理或隐匿不报的;
9、监考人员所监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10、所监考场试卷有丢失的;
11、在考场外安排考生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2、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更改考试成绩的;
13、在评卷、分数统计过程中错评、漏评和误差较多,经指出不改的;
14、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15、在评卷或登分过程中,擅自为考生提高分数的。
三、学生凡违犯(一)、(二)项的,由监考人员将违纪事实记录在报告单上,并注明违纪考生的姓名及考号,随试卷一起密封,上交省电大;学生凡违犯(三)项的,经有关人员查实后,按《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工作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电大。
考试管理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检查由各市电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电大巡视员负责,对于所发现的违纪事件,要形成书面材料,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可将违纪情况上报省电大进行处理。
四、此文件执行中如与原下发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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